什么是建筑师负责制?
建筑师负责制是以担任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以下称为建筑师)为核心的设计团队,依托所在的设计企业为实施主体,依据合同约定,对民用建筑工程全过程或部分阶段提供全寿命周期设计咨询管理服务,最终将符合建设单位要求的建筑产品和服务交付给建设单位的一种工作模式。
服务内容:参与规划、提出策划、完成设计、监督施工、指导运维、更新改造、辅助拆除。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现实的建筑师负责制
虽说我国在致力于推行建筑师负责制,但现实的实行中仍会遇到各种问题:
1、权责不清的实施细则
♦ 业主能否足够信任建筑师?
♦ 建筑师能力能否担起全过程责任?
♦ 配合单位,如监理团队的责权切分?
2、不明朗的收费与赔偿细则
先向公司追责,再由公司向个人追责。
然而,一个工程的成败,往往由各方因素决定。如果建筑师个人的确拥有了足够的决策权,也是因此而导致了损失,也许这种担责是合理的。
现实会这样吗?建筑师的任何个人决策都可以保证专业吗?专业意见真的可以位于首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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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
由于近年来建筑材料因防火等级未达到要求而导致的火灾频发,促使了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推行迫在眉睫。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主要包含如下三个方面:
1、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的单位。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消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2、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的个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施工 图审查人员、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消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上述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无论调到哪里工 作、担任什么职务,如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建设工程存在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导致 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部门的终身责任。
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建设工程的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结果负终身责任。行政审批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因转业、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如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 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建设工程存在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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