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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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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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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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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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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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梯的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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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采用防火玻璃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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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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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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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梯井和机房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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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防火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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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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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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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建筑中的汽车库和锅炉房;
2、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内的房;
3、医疗建筑中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
4、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5、其他消防设备或器材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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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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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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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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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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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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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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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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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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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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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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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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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油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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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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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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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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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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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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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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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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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在丙类厂房内的辅助用房应,并应设置至少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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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厂房内的其他部位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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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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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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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在厂房内的甲、乙、丙类中间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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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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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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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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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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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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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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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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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汽车库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完全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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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性楼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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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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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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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与商业设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造的,商业设施中每个独立单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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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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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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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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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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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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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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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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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房间之间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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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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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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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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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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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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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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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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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站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车辆基地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环控电控室、站台门控制室;
2、变电站、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
3、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
4、废水泵房、通风机房、蓄电池室;
5、车站和车辆基地内火灾时需继续运行的其他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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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防火门(窗)、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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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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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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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铁车辆基地建筑的上部建造其他功能的建筑时,车辆基地建筑与其他功能的建筑之间的楼板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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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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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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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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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基地建筑中承重的柱、梁和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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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 3.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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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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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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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基地建筑中楼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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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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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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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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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的防火隔墙等与车行隧道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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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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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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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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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楼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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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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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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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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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耐火等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屋面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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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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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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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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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耐火等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屋面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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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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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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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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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丁类物流建筑-物流作业区域与辅助办公区域之间的防火隔墙和楼板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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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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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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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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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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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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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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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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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类厂房和甲、乙、内类仓库内
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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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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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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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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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层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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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2.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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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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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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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或通风道、垃圾井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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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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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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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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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在防火墙上的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设置的门;
2、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3、电梯间、疏散楼梯间与汽车库连通的门;
4、室内开向避难走道前室的门、避难间的疏散门;
5、多层乙类仓库和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丙类仓库中从库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间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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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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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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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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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建筑直通室外和屋面的门可采用普通门外:
1、甲、乙类厂房,多层丙类厂房,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封闭楼梯间的门;
2、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3、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
4、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
5、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丁类仓库中从库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的门;
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疏散门;
7、从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疏散门;
8、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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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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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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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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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相应部位的门, 除建筑直通室外和屋面的门可采用普通门外,
1、甲、乙类厂房,多层丙类厂房,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封闭楼梯间的门;
2、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3、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
4、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
5、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丁类仓库中从库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的门;
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疏散门;
7、从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疏散门;
8、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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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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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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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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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埋深大于 10m 的地下建筑或地下工程;
2、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
的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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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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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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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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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层间无防火分隔的竖井和住宅建筑的合用前室,门的耐火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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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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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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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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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其他建筑,门的耐火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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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低于丙级防火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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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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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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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其他建筑,当竖井在楼层处无水平防火分隔时,门的耐火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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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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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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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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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代替甲级防火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耐火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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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低于甲级防火门的要求,且不应用于平时使用的公共场所的疏散出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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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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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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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在防火墙上的窗;
设置在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上的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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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甲级防火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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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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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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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房间开向走道的窗;
2 设置在避难间或避难层中避难区对应外墙上的窗;
3 其他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上的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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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低于乙级防火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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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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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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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玻璃墙,耐火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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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低于所在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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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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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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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其他地下工程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
1、地下楼层的疏散楼梯间与地上楼层的疏散楼梯间,在直通室外地面的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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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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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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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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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层,设置在避难层内的可燃液体管道、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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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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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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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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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层,管道井和设备间设备管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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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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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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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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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层,管道井和设备间与避难区或疏散走道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防火隔间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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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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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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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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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间与其他部位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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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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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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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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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 21m 的住宅建筑,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
2、建筑高度大于 21m、不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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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户门的耐火完整性低于 1.00h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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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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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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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疏散楼梯应为防烟楼梯间,开向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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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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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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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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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高度大于 27m、不大于 54m 且每层仅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住宅单元的户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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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 ,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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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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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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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线路的敷设, 室外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工程或变电站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隔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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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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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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