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1.商店建筑是为商品直接进行买卖和提供服务供给的公共建筑,是有店铺的、供销售商品所用的商店,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也包括在内,主要包括购物中心、商场、超级市场(超市)、菜市场、书店、药店等。
2.商店建筑的规模应按单项建筑内的商店总建筑面积进行划分,可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商店建筑,并应符合下表规定:
(二)基本原则:
1.商店建筑有其特定的功能需求,其建筑防火要求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以及相关的系统类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的商店(商场)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0㎡的综合楼,属于重要公共建筑物。
3.商店和其他功能建筑合建的综合性建筑,除商店建筑部分应符合商店建筑的相关规范标准外,其他部分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商店建筑附属自用的办公室等辅助功能场所,不影响商店建筑的定性。
5.特定功能的商店建筑,依据特定规范要求执行。
商店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灭火救援设施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其中,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单、多层商店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商店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其中,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重要公共建筑等,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一)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二)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三)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四)商店建筑采用木结构建筑时,应采用单层木结构建筑。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二)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三)除为满足商店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商店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四)商店(市场)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2.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
3.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堆放可燃物;
4.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5.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1.0m以上。
(五)商店建筑可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区、仓储区和辅助区等三部分。商店建筑的内外均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人流与货流不得交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进行防火和安全分区。
(六)商店的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七)超大城市综合体中,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小时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八)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储存库房宜独立设置;当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储存库房与其他储存库房合建时,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
(九)除为综合建筑配套服务且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商店外,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建筑其他部分隔开。
(十)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十一)商场、市场、超市、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的上一层、下一层,也不应贴邻。)
(十二)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十三)学校宿舍建筑内不应布置与宿舍功能无关的商业店铺。
(一)多层商店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二)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三)商店建筑的公用楼梯、台阶、坡道、栏杆,应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四)除为综合建筑配套服务且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商店外,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建筑其他部分隔开。
(五)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六)大型商店的营业厅设置在五层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
(七)营业厅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疏散走道设置应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2.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1.5m;
3.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
4.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八)营业厅的安全疏散不应穿越仓库。当必须穿越时,应设置疏散走道,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仓库分隔。
(九)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内,当疏散通道的两侧无维护结构时,疏散通道的位置应予以确定,不应随意变更或占用。
(十)商店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建规》规定,其中: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 25%。
(十一)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2规定值的30%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