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规范的其他相关规定。
一、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均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上表的规定减少25%。
1)两座相邻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均不燃性墙体且有不燃性屋檐时,它们之间防火间距只要≥4.5m就可以。
2)一座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与一座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相邻时,当相邻外墙均不燃性墙体且有不燃性屋檐时,它们之间防火间距只要≥6.0m就可以。
3)一座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与一座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相邻时,当相邻外墙均不燃性墙体且有不燃性屋檐时,它们之间防火间距只要≥6.75m就可以。
二、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三、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相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小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四、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五、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座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施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6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六、相邻建筑通过底部的建筑物、连廊或天桥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上表的规定。
七、住宅建筑单元与单元之间的凹槽间距一般不小6m。
八、对于回字形、U型、L型建筑等,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墙之间也要有一定的间距,一般不小于6m,以防止火灾蔓延到不同分区内。
九、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十、民用建筑与10kV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十一、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上表规定。
十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即使满足允许减小的条件,仍然不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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