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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防火知识汇总,收藏!

 

 

 

地铁作为城市里必不可少的通勤方式之一,人群集中、人流量大,所以做好防火措施尤其重要。

 

一、耐火等级和防火分隔

1.耐火等级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地下车站及其出入口通道、风道;

2)地下车间、联络通道、区间风井及风道;

3)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及其他检修用房;

4)控制中心;

5)主变电所;

6)易物品库、油漆库;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二级

1 ) 地上车站及地上区间;

2 ) 地下车间出人口地面厅、风亭等地面建( 构) 筑物;

3 ) 运用库、检修库、综合维修中心的维修综合楼、物质总库的库房、调机库、索引降压混合变电所、洗车机库( 棚) 、不落轮镟库、工程车库和综合办公楼等生活辅助建筑。

2.防火分隔

( 1 ) 一般规定1 ) 车站( 车辆基地) 控制室( 含防灾报警设备室) 、变电所、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废水泵房、通风机房、环控电控室、站台门控制室、蓄电池室等火灾时需运作的房间, 应分别独立设置, 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1.50 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2 ) 防火墙上的窗口应采用固定式甲级防火窗; 防火隔墙上的窗口应采用固定式乙级防火窗, 必须设置活动式防火窗时, 应具备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功能。3 ) 与地下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相邻的车站, 其站台层、站厅付费区、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以及用于乘客疏散的通道内, 严禁设置商铺和非地铁运营用房。4 ) 在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外设置的商铺,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 的防火隔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 h 的防火卷帘与其他部位分隔, 商铺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5 ) 在站厅层与站台层之间设置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时, 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不应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连通, 楼梯或扶梯穿越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的部位应设置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6 ) 在站厅公共区同层布置的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 应采用防火墙与站厅公共区进行分隔, 相互间宜采用下沉广场或连接通道等方式连通, 不应直接连通。连接通道内应设置两道分别由地铁和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控制且耐火极限均不低于3h 的防火卷帘
( 2 ) 地下车站1 ) 站台与站厅公共区之间除上下楼梯或扶梯的开口外, 不应设置其他上下连通的开口。2 ) 地下车站的风道、区间风井及其风道等的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3h , 区间风井内柱、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2h。3 ) 上、下重叠平行站台的车站, 当下层站台穿越上层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时, 应在上层站台的楼梯或扶梯开日部位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 的防火隔墙; 上、下层站台之间的联系楼梯或扶梯, 除可在下层站台的楼梯或扶梯开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 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4 ) 多线同层站台平行换乘车站的各站台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纵向防火隔墙, 该防火隔墙应延伸至站台有效长度外不小于10m5 ) 点式换乘车站站台之间的换乘通道和换乘梯, 除可在下层站台的通道或楼梯或扶梯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 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6 ) 侧式站台与同层站厅换乘车站, 除可在站台连接同层站厅的通道日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 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 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h 的防火墙。7 ) 通道换乘车站的站间换乘通道两侧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 的防火隔墙, 通道内应采用2 道耐火极限均不低于3h 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8 ) 站厅层位于站台层下方时, 除可在站厅至站台的楼梯或扶梯开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 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9 ) 在站厅层与站台层之间设置地铁设备层时, 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穿越设备层的部位周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 3 ) 地上车站站厅位于站台上方且站台层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 除可在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开日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耐火极限不低于3h 的防火卷帘进行分隔外, 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 的防火隔墙。
( 4 ) 车辆基地1 ) 车辆基地建筑的上部不宜设置其他使用功能的场所或建筑, 确需设置时, 车辆基地与其他功能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 的楼板分隔; 车辆基地建筑的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 , 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2 ) 酸性蓄电池充电间宜独立建造, 不应与值班室或其他经常有人的场所相邻布置; 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 应靠外墙单层设置, 并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 当防火墙上必须设置门、窗时, 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二、防火分区

1.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可划分为同一个防火分区,站厅公共区的建筑面积≤5000㎡。

2.站厅设备管理区应与站厅、站台公共区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1500㎡。消防水泵房、污水和废水泵房、厕所、盥洗、茶水、清扫等房间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3.地上车站站厅公共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5000㎡

4.地上车站站厅设备管理区应与站台、站厅公共区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500㎡

三、安全疏散

1. 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能在4min内全部撤离站台,并应能在6min内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

2.每个站厅公共区应至少设置2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换乘车站共用一个站厅公共区时,站厅公共区的安全出口应按每条线不少于2个设置

3.站厅公共区和站台计算长度内任一点到疏散通道口和疏散楼梯口或用于疏散的自动扶梯口的最大疏散距离≤50m。

4.站厅公共区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的安全出口应各自独立设置。两者的连通口和上、下联系楼梯或扶梯不得作为相互间的安全出口。

5.电梯、竖井爬梯、消防专用通道以及管理区的楼梯不得用作乘客的安全疏散设施。

6.地下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换乘梯不得用作乘客的安全疏散设施。

四、地铁装修要求


五、疏散指示和标志

六、地铁防排烟系统

1.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地下或封闭车站的站厅、站台公共区;

2)连续长度大于一列列车长度的地下区间和全封闭车道;

3)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地下车站设备管理区,地下单个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4)车站设备管理区内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长度大于60m地下换乘通道、连接通道和出入口通道。

2.防火分区

1)站厅公共区和设备管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或建筑结构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2)站厅公共区内每个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000㎡,设备管理区内每个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750㎡。

3)挡烟垂壁或划分防烟分区的建筑结构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0.50h,凸出顶棚或封闭吊顶≥0.5m。挡烟垂壁的下缘至地面、楼梯或扶梯踏步面的垂直距离≥2.3m。

3.设置要求

1)采用自然排烟的车站,外墙上方或顶盖上可开启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所在场所地面面积的2%,且区域内任一点至最近自然排烟口的水平距离≤230m。

2)机械排烟系统中防烟分区内任一点至最近排烟口的水平距离30m,当室内净高大于6m时,该距离可增加至37.5m;

3)排烟口底边距挡烟垂壁下沿的垂直距离0.5m,水平距离安全出口0.3m;

4)地下车站的排烟风机在280℃时应能连续工作≥1.0h

5)地下区间的排烟风机的运转时间不应小于区间乘客疏散所需的最长时间,且在280℃时应能连续工作≥1.0h

6)地上车站和控制中心及其他附属建筑的排烟风机在280℃时应能连续工作0.5h。

7)用于防烟与排烟的管道、风口与阀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管道、风口与阀门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②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前室或楼梯间,必须穿越时,管道的耐火极限2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