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定义和区别
一、定义
1. 防火分隔水幕: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等组成,发生火灾时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的水幕系统。
2. 防护冷却水幕:由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等组成,发生火灾时用于冷却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幕系统。
3. 防护冷却系统:由闭式洒水喷头、湿式报警阀组等组成,发生火灾时用于冷却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闭式系统。
二、区别
1.防火分隔水幕与防护冷却水幕都是水幕系统,是开式系统,防火分隔水幕利用密集喷洒形成的水墙或水帘阻火挡烟而起到防火分隔作用,防护冷却水幕则利用水的冷却作用,配合防火卷帘等分隔物进行防火分隔。
2.水幕系统用于挡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系统组成的特点是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控制供水通断的阀门可根据防火需要采用雨淋报警阀组或人工操作的通用阀门,小型水幕可用感温雨淋报警阀控制。
3.防护冷却系统是湿式系统,是闭式系统。
三、小结防火冷却水幕与防护冷却系统都是用来给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冷却用的,防火分隔水幕是用来代替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墙,做防火分隔用的。
02
设计参数
一、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表的规定:注:
1.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l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但超过9m时喷水强度仍采用1.0L/(s•m)。
2.系统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二、当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系统应独立设置,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8m;当设置高度为4m〜8m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2.喷头设置高度不超过4m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当超过4m时,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
3.喷头的设置应确保喷洒到被保护对象后布水均勻,喷头间距应为1.8m〜2.4m;喷头溅水盘与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0.3m,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规定。
4.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三、小结:
1. 防护冷却系统只适用于喷头设置高度不超过8m的场所;超过8m时,可采用防护冷却水幕系统。
2. 防护冷却系统与防护冷却水幕系统,当喷头设置高度不超过4m时,喷水强度都不应小于0.5L/(s•m);当超过4m时,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但防护冷却水幕系统喷水点高度超过9m时,喷水强度仍采用1.0L/(s•m),防护冷却系统则没有此规定。
03
喷头的布置
一、防火分隔水幕的作用是阻断烟和火的蔓延,当使水幕形成密集喷洒的水墙时,要求采用洒水喷头;当使水幕形成密集喷洒的水帘时,要求采用开口向下的水幕喷头。防火分隔水幕也可以同时采用上述两种喷头并分排布置。防护冷却水幕则要求采用将水喷向保护对象的水幕喷头。
1. 防火分隔水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的宽度不小于6m。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3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2排。防护冷却水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
2. 当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需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时,喷头应根据可燃物的情况一侧或两侧布置;外墙可只在需要保护的一侧布置。
二、其他
1. 雨淋系统、防火分隔水幕系统、防护冷却水幕系统等开式系统,其水流报警装置应采用压力开关替代水流指示器。
2. 建筑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防火分隔水幕或防护冷却火幕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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