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分类
注:1.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类,应综合考虑建筑高度、实际用途、性质、重要程度和火灾危险性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但建筑高度是首要条件,即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才能确定为一类或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2.在划分高层建筑的类别时,不考虑其地下、半地下室的使用功能,只依据其地上部分的使用功能(除坡地建筑等外)。
3.除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设计要求应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如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时,裙房的耐火等级也不应低于一级,防火分区划分、消防设施设置等也要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等。
4.宿舍、公寓均属于居住建筑,但不同于住宅建筑,其防火设计要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5.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中第2款的“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建筑”应理解为:建筑高度大于24m且在楼地面标高大于24m(即自建筑的室外设计地面至楼地面上表面的高度大于24m)的楼层中,任意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m2。除此以外,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1)使用功能为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的建筑(均为单一使用功能)。
2)除为第1)款功能的建筑以及住宅、汽车库与公共功能组合建造的建筑外,具有2种及以上其他公共功能的建筑。
6.重要公共建筑可参考《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附录B的规定,其中,对于图书馆、书库,虽然藏书量超过50万册属于重要公共建筑,但划分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时,其藏书量应超过100万册。即: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高层图书馆、书库,其藏书量为50万-100万册时,其建筑分类应确定为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7.上表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中床位总数或老年人总数不少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根据该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筑分类。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其防火设计要求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对于非住宅类老年人居住建筑,如老年人公寓等可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确定。
二、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注:1.建筑高度计算宜遵循的基本规则:先计算,再调整。即首先将建筑的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作为起算点计算至建筑的屋面面层或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处,再根据情况对建筑顶部或底部的可不计入高度进行调整。
2.对设置在屋顶的辅助设备用房,当其总投影面积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对于其他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的房间,无论其水平投影的面积占屋面面积的比例是多大,均应计入建筑高度。
3.“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是指:未设置地下或半地下室的住宅建筑,其室内外高差不大于1.5m的部分以及设置地下或半地下室的住宅建筑,其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均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附:重要公共建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3.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
5.设计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6.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这些设施有围墙者,从围墙中心线算起;无围墙者,从最近的建筑物算起。
7.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²的商店(商场)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0m²的综合楼。
8.地铁的车辆出入口和经常性的人员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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