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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和防烟分区的划分!

 

一、防火分区划分

1. 分隔要求

1)厂房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规范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2)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3)民用建筑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果因使用功能需要不能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可以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防火玻璃或防火门进行分隔,但要认真研究其与防火墙的等效性。

2. 防火分区面积及调整

1)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范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范规定增加1.0倍。

3)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民用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4)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商店营业厅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
  •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6)物流建筑防火要求
  • 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 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
  • 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符合相关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规范规定增加3.0倍。
7)防火分隔措施

二、民建防烟分区划分

1.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规范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3.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4.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5.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2)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三、其他场所防烟分区划分

1. 人防工程防烟分区划分

1)需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但当从室内地面至顶棚或顶板的高度在6m以上时,可不受此限。

2)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3)需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2. 汽车库防烟分区划分

1)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

2)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四、其他场所防火分区划分

1. 人防工程防火分区划分

1)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2)防火分区应在各安全出口处的防火门范围内划分;水泵房、污水泵房、水池、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配套的水泵间、风机房、储油间等,应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一起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相结合;工程内设置有旅店、病房、员工宿舍时,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且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

3)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500㎡。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4)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A级装修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不得增加;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的防火分区面积内。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等,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

5)人防工程内设置有内挑台、走马廊、开敞楼梯和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层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计算,其建筑面积之和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且连通的层数不宜大于2层。

 

2. 汽车库防火分区划分

       1)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表规定。其中,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下表规定的2.0倍;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下表规定减少35%。


   2)除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符合规范规定的防火墙、防火卷帘等分隔。 3)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规范规定的2.0倍。

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5)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