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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中那些关于特殊条件下的防火间距

 

1.“三不限,两高低”

(1)“三不限”

“高墙”:1)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其防火间距不限;2)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同墙”: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两高低”

“一低”: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一高”: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2.减少25%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规定减少25%。


3.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标准的规定。

注:对于通过裙房、连廊或天桥连接的建筑物,需将该相邻建筑视为不同的建筑来确定防火间距。对于回字形、U形、L形建筑等,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墙之间也要有一定的间距,一般不小于6m,以防止火灾蔓延到不同分区内。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5.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