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耐火等级和防火分隔
1.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地下车站及其出入口通道、风道;
2)地下车间、联络通道、区间风井及风道;
3)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及其他检修用房;
4)控制中心;
5)主变电所;
6)已然物品库、油漆库;
2.防火隔离
1)车站(车辆基地)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变电所、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废水泵房、通风机房、环控电控室、站台门控制室、蓄电池室等火灾时需运作的房间,应分别独立设置,并采用耐火极限≥2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1.5h的楼板与其他部分分隔。
2)车站内的商铺设置以及与地下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相邻的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站台层、站厅付费区、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以及用于乘客疏散的通道内,严禁设置商铺和非地铁运营用房。
②在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外设置的商铺,不得经营和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商品,不得储存可燃性液体类商品。
③每个站厅商铺的总建筑面积≤100㎡,单处商铺的建筑面积≤30㎡。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与其他部分分隔,商铺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二、防火分区
1.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可划分为同一个防火分区,站厅公共区的建筑面积≤5000㎡。
2.站厅设备管理区应与站厅、站台公共区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1500㎡。消防水泵房、污水和废水泵房、厕所、盥洗、茶水、清扫等房间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3.地上车站站厅公共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5000㎡。
4.地上车站站厅设备管理区应与站台、站厅公共区划分为不停的防火分区,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500㎡;
三、安全疏散
1. 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能在4min内全部撤离站台,并应能在6min内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
2.每个站厅公共区应至少设置2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换乘车站共用一个站厅公共区时,站厅公共区的安全出口应按每条线不少于2个设置。
3.站厅公共区和站台计算长度内任一点到疏散通道口和疏散楼梯口或用于疏散的自动扶梯口的最大疏散距离≤50m。
4.站厅公共区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的安全出口应各自独立设置。两者的连通口和上、下联系楼梯或扶梯不得作为相互间的安全出口。
5.电梯、竖井爬梯、消防专用通道以及管理区的楼梯不得用作乘客的安全疏散设施。
6.地下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换乘梯不得用作乘客的安全疏散设施。
四、地铁装修要求
五、疏散指示和标志
六、地铁防排烟系统
1.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地下或封闭车站的站厅、站台公共区;
2)连续长度大于一列列车长度的地下区间和全封闭车道;
3)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地下车站设备管理区,地下单个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4)车站设备管理区内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长度大于60m地下换乘通道、连接通道和出入口通道。
2.防火分区
1)站厅公共区和设备管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或建筑结构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2)站厅公共区内每个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000㎡,设备管理区内每个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750㎡。
3)挡烟垂壁或划分防烟分区的建筑结构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0.50h,凸出顶棚或封闭吊顶≥0.5m。挡烟垂壁的下缘至地面、楼梯或扶梯踏步面的垂直距离≥2.3m。
3.设置要求
1)采用自然排烟的车站,外墙上方或顶盖上可开启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所在场所地面面积的2%,且区域内任一点至最近自然排烟口的水平距离≤230m。
2)机械排烟系统中防烟分区内任一点至最近排烟口的水平距离≤30m,当室内净高大于6m时,该距离可增加至37.5m;
3)排烟口底边距档烟垂壁下沿的垂直距离≥0.5m,水平距离安全出口≥0.3m;
4)地下车站的排烟风机在280℃时应能连续工作≥1.0h;
5)地下区间的排烟风机的运转时间不应小于区间乘客疏散所需的最长时间,且在280℃时应能连续工作≥1.0h。
6)地上车站和控制中心及其他附属建筑的排烟风机在280℃时应能连续工作≥0.5h。
7)用于防烟与排烟的管道、风口与阀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管道、风口与阀门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②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前室或楼梯间,必须穿越时,管道的耐火极限≥2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