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某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2020年投入使用,地下3层,地上5层,建筑高度为24m,建筑面积为186000m2。该建筑地下一层的主要使用功能为商业营业厅、超市(含后勤仓库、冷库)和设备用房,地下二层、三层为设备用房、汽车库和物业管理用房,地下三层为汽车库,相关信息见下图。地下一层的建筑面积为25000m2,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成10000m2和15000 m2两个区域,并采用下沉式广场将其局部连通,按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m2划分为13个防火分区。地下一层、二层设置的设备用房区域的建筑面积都不超过2000m2,各自划分为1个防火分区;物业管理用房区域的建筑面积为1000m2,汽车库部分的建筑面积为47000m2,按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 m2划分为24个防火分区。超市营业区域同后勤仓库和冷库之间釆用2.00h的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了防火分隔。
该商业综合体首层至地上五层每层的主要使用功能是销售百货和服装鞋帽的商店营业厅。每层的建筑面积均为22000m2,每层均按照不大于5000m2,划分为5个防火分区。其中三层以上楼层局部设置餐饮场所,五层设置了电影院。建筑外墙保温釆用了阻燃型聚苯乙烯板,同基层墙体之间无空腔,保温层采用10mm厚的水泥砂浆作为防护层。该建筑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了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建筑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及器材。
(一)耐火等级和建筑层数
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
公共建筑中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三级耐火等级多层公共建筑的层数不应超过5层,四级耐火等级多层公共建筑的层数不应超过2层。
(二)防火间距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本案例情景描述中大型商业综合体与周边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当防火间距不能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相邻两座单、多层民用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1-4-1的规定减少25%。
(2)两座民用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该防火墙应无门、窗、洞 口),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该防火墙应无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3)相邻两座建筑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墙为防火墙(该防火墙应无门、窗、洞口),且其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相邻两座单、多层民用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该防火墙应无门、窗、洞口)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5)相邻两座单、多层民用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三)防火分区
(1)该建筑地上各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均为2500m2,地下一层设 备用房区域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m2,地下一层物业管理用房区域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500m2。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上述规定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釆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当营业厅、展览厅同时设置在多层民用建筑的首层及其他楼层时,考虑到涉及多个楼层的疏散和火灾蔓延危险,其地上楼层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为2500m2;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地上楼层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为5000m2;当建筑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地上楼层内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②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③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釆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相关部位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均应采用常开甲级防火门)等方式进行连通。
(四)地下层防火分隔
(1)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
②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③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2)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m2。
②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③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
④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⑤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3)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②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的功能。
③除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2008)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除另有规定外,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2008)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④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⑤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⑥其他要求,应符合《防火卷帘》(GB14102—2005)的规定。
(五)安全疏散
该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根据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设施,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疏散距离等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该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3)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下表的规定计算确定。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②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确定。
③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的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④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下表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规定值的30%确定。
(4)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5)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可在一定程度解决个别防火分区直通室外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疏散宽度不够,或其中局部区域的安全疏散距离过长的问题)时,应采用防火墙(不能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②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 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 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1个。
③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6)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 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 号反馈的功能。
(7)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 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8)除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9)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10)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六)外墙保温
(1)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
(2)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3)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②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③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4)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②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5)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规范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6)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当按规定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层不应小于15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
(七)商场消防安全管理
(1)设置于商场内的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完全分隔,通向营业厅的开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2)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路线不应穿越仓库、办公室等功能性用房。
(3)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加热器 具,严禁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燃料。
(4)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3m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5)设置在商场、市场内的中庭不应设置固定摊位,放置可燃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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