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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业综合体防火

 


一、概念

商业综合体是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0㎡的商业综合体。

二、布置模式

大型商业综合体根据使用功能的需要,分为室内步行街的布置方式和非室内步行街的布置方式。

三、大型商业综合体的火灾危险性

1.人员疏散难度大;2.内部纵深大,灭火救援困难;3.消防安全管理难度大。

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四周不得违章搭建建筑;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

2.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3m范围内不得有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或停放机动车辆。

3.建筑面积大于50万㎡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设置单位专职消防队。

4.大型商业综合体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5.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地下商店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6.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固定:(1)餐饮场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2)餐饮场所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50㎡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3)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当采用电加热设施。(4)厨房区域应当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7.儿童活动场所包括儿童培训机构和设有儿童活动功能的餐饮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或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8.仓储场所不得采用金属夹芯板,内部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五、防火分隔措施

1.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防火分区分隔处安全出口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当使用功能上确定需要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在其旁设置与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走道相通的甲级防火门。

2.下列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甁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30kg/㎡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墙上如设门,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2)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墙上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应设置高150mm的不燃烧、不渗漏的门槛,地面不得设置地漏。(3)同一防火分区内厨房、食品加工等用火、用电、用气场所,墙上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人员频繁出入的防火门应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隔墙上如设门,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3.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电影院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观察窗和放映孔应设置阻火闸门。

4.大型商业综合体中使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5.防火卷帘、防火门应可正常关闭,且下方及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六、安全疏散设施

(一)安全出口形式

1.疏散楼梯间:大型商业综合体地下室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当地下为两层,且地下二层的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2.避难走道:避难走道是走道两侧为实体防火墙,并设置有效防烟等设施,仅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当大型商业综合体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和位置受限时,可设置避难走道,起作用与防烟楼梯间是相同的。
(二)安全出口设置的数量要求

1.大型商业综合体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大型商业综合体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且将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设置的防火门为安全出口时,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个数不得少于2个;

(2)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个数不得少于1个;

(3)在1个防火分区内,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宽度之和,不宜小于本防火分区所需总疏散宽度的70%。2.商业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等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门口内外1.4m范围内不得设置台阶。

(三)安全疏散距离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营业厅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行走距离不得超过45m,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路线不得穿越仓储、办公等功能用房。

七、消防设施配置

1.大型商业综合体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2.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内应当采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得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代替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3.大型商业综合体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前室应当设置防烟设施。

4.大型商业综合体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排烟风机的位置宜处于排烟区的同层或上层。排烟风机与排烟口联动,当任何一个排烟口、排烟阀开启或排风口转为排烟口时,系统应转为排烟工作状态,排烟风机应自动转换为排烟工况;当烟气温度大于280℃时,排烟风机应随设置于风机入口处的防火阀的关闭而自动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