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降低中庭与周围连通空间的防火分隔措施要求,应是建立中庭无可燃物、每层均有防火分隔措施的基础之上!
与常规的防火分隔措施相比,规范降低了中庭与周围连通空间的防火分隔措施要求,比如,可以采用1h耐火极限的防火隔墙或防火玻璃墙,采用防火卷帘时不限制设置长度等,应是建立在中庭无可燃物,每层均有分隔措施的基础之上!
二、如中庭首层无防火分隔措施,则中庭部分的火灾风险等级与连通的首层相同,中庭不再是相对安全区域,首层火灾可能通过中庭直接蔓延至其他楼层,中庭与其他楼层区域应满足不同防火分区的分隔要求,比如:应采用3h防火墙或防火卷帘等分隔措施,且防火卷帘应按《建规》6.5.3-1款要求控制设置宽度。
三、如中庭首层(或某层)无防火分隔措施,必定模糊中庭界限,难免用于其他功能且可能设置可燃物,违背中庭基本原则!
中庭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应属于无功能空间,除常规的交通功能外,不能用于其他功能,且根据《建规》5.3.2要求,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如中庭首层(或某层)无防火分隔措施,必定模糊中庭界限,难免用于其他功能且可能设置可燃物,违背中庭基本原则!
四、由于尚无中庭的明确定义,大堂等很多常规空间均可能视为中庭处置,如首层(或某层)可以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很可能引伸极端案例!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 )第2.5.23规定:中庭是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依此,很多常规空间均可能视为中庭处置。
五、中庭不应划入首层(或其他层)的功能区!
有观点认为,当首层面积不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含中庭面积)时,中庭可以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还有观点认为,可以将中庭区域划入首层的某个防火分区而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这些做法实际上是将中庭作为楼层的常规功能区域,根本无法做到中庭无可燃物的基本要求。
六、综上,对于中庭,包括首层在内的所有楼层,均应依《建规》5.3.2要求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如中庭首层(或某层)无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区面积应为中庭连通的所有楼层区域叠加,或中庭与周围区域应满足不同防火分区的分隔要求,采用3h防火墙或防火卷帘等分隔措施,且防火卷帘应按《建规》6.5.3-1款要求控制设置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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