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身房、保龄球馆、台球馆”等,属于公共娱乐场所,从建筑防火的角度,并不于属于《建规》5.4.9条文所述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安全疏散、平面布置、防火分隔等,并不需要执行《建规》5.4、5.5章节有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规定。
二、综合《建规》第8章的相关要求及条文解释说明,“健身房、保龄球馆、台球馆”等属于娱乐场所类别,其消防设施的设置,宜参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执行。
根据《建规》8.3.4-7条文规定,结合8.4.1、8.5.3、10.3.6等条文解释要求,健身房、保龄球馆等公共娱乐场所,应为所属条文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按相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
1、《建规》8.3.4-7条文中关于“除游泳场所外”的表述,说明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并不仅仅包括《建规》5.4.9条文解释所属范围的要求;
2、《建规》8.4.1和8.5.3的条文解释,均强调了“娱乐场所”的概念,公共娱乐场所应属此列。
3、《建规》10.3.6条文解释中,强调了“人员密集场所”。
依此,在《建规》8.3、8.4、8.5、10.3等条款中,健身房、保龄球馆、台球馆等娱乐场所,宜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消防设施。
三、请注意:近年来,有些健身场所的业态出现多样化,实际应用中,应关注健身等场所的实际使用功能,以此确定其具体属性,比如,某些健身房的桑拿浴室附带休息、按摩室,则可能需要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定性。
四、疑难探讨:“健身房、保龄球馆、台球馆”等场所的安全疏散距离,能否参照《建规》5.5.17第4款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大空间场所执行?
通常情况下,“健身房、保龄球馆、台球馆”等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人员密度等,不会高于多功能厅、营业厅等大空间场所,功能类似,且有实际需求。按理,这类场所的类似功能用房应可以参照5.5.17第4款的多功能厅等大空间场所执行。
但是,在5.5.17第4款的条文解释中,已明确表述多功能厅 “不包括用作舞厅和娱乐场所的多功能厅”,作为公共娱乐场所的“健身房、保龄球馆、台球馆”,是否在排除之列,尚有争议,应予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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