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功能,通常包括公共建筑、汽车库、人防等相关功能,其中,争议较大的是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分述如下:
一、人防工程:
地下建筑的人防部分,适应《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的相关规定:
二、汽车库:
地下建筑的汽车库部分(含人防部分的汽车库),适应《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的相关规定:
三、公共建筑:
在《建规》5.5.17中,明确了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但没有地下(半地下)部分的相关要求,通常情况下,地下(半地下)建筑部分的安全疏散距离,与地上部分采用同一标准,比如:高层建筑的地下室,按高层建筑的相关要求确定,单、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按单、多层建筑的相关要求确定。但是,在《建规》实施指南中,提出了不同的处置方案。
鉴于规范条文的不确定性,本文提出以下参考:
1、考虑建筑的地下、地上部分属于同一座建筑,且可能在首层共用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确实存在互相影响的可能性。因此,高层建筑的地下(半地下)部分的安全疏散距离,应参照《建规》5.5.17的高层建筑确定。
2、对于独立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以及单、多层建筑的地下(半地下)部分,可参照《建规》实施指南的处置方案(如下图):
3、对于高层住宅建筑的地下(半地下)设备用房部分,应参照《建规》5.5.17有关高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4、对于单、多层住宅建筑的地下(半地下)设备用房部分,可参照上述第2项《建规》实施指南的要求确定。
5、对于工业建筑,如地下(半地下)部分为设备用房等,也可参照上述第2项《建规》实施指南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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