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规定
1.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或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的,必须停止使用。
2.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未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共用的,应当设置独立防火分区且独立疏散。
3.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地下时,应仅设置在地下一层,且与地面高差不大于10米。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发现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必须停止使用。
4、耐火等级一、二级的公共娱乐场所房间设置在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门距离安全出口距离不大于25米,位于袋形走道的,房间门距离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9米,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距离增加25%。发现场所不符合标准的,必须整改。
二、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公共娱乐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必须拆除或者更换。娱乐场所装修材料应符合如下标准:
(1)公共娱乐场所外保温应采用不燃性外墙保温材料。
(2)多层1-3层娱乐场所顶棚应为A级,墙面、地面应采用B1级(难燃性)材料。小于100平方米的娱乐场所顶棚B1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装修材料燃烧性能降低一级,同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顶棚降低一级,其他部位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不限。
(3)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不燃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B1级装修材料。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材料燃烧性能也不能降低。
(4)疏散楼梯间、前室、走道的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材料。
2.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金属管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3.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出口附近设置影响疏散的反光玻璃制品装修的,必须予以拆除。
三、防火分隔不到位
1.建筑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且未分隔的,必须采用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设置在商场、市场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小时楼板,2.0小时隔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2.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3.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
4.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宾馆、饭店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必须为不燃材料。
2.宾馆、饭店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并应在建筑外墙明显部位处张贴醒目警示标识;确需动火动焊施工的,要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必须严格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
3.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金属管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4.大型活动现场布展使用大量易燃可燃装饰材料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
二、防火分隔不到位
1.建筑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且未分隔的,必须采用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2.厨房与其他部位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的,必须采用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完全分隔,墙体砌筑到顶。
3.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4.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
5.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为不燃或者难燃材料。楼梯间及前室的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2.现有商场、市场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并应在建筑外墙明显部位处张贴醒目警示标识;确需动火动焊施工的,要求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必须严格落实现场监护和防范措施。确需动火动焊施工的,要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必须严格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
3.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金属管和金属分线盒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4.大型活动现场布展使用大量易燃可燃装饰材料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
二、防火分隔不到位
1.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且未分隔的,必须采用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2.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3.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
4.设置的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在地上一至三层,与其它部位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
5.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高层建筑内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的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必须为不燃材料。
2、对现有高层建筑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外墙防护层结构密封不完整的,必须及时修补。对裸露保温材料的,密封要严实。同时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并应在建筑外墙明显部位处张贴醒目警示标识;确需动火动焊施工的,要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必须严格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
3、电气线路穿越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金属管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保护隔离。
4、高层建筑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举办各种活动,使用大量易燃可燃装饰材料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
二、防火分隔不到位
1、建筑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未分隔的,必须采用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2、高层建筑住宅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的,必须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防火隔墙和耐火楼板完全分隔。
3.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4、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
5、避难层(间)与设备管道区域、管道井和设备间之间未有效防火分隔的,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进行完全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域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高层建筑内设置的火灾危险性大的附属库房、设备用房未采用有效防火分隔措施的,必须采用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7、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违规设置“多合一”场所
“多合一”场所(本标准的“多合一”场所是指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场所)违规设置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厂房和仓库、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地下建筑内的,必须将住宿场所搬离。
二、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场所临时用房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
2.场所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并应在建筑外墙明显部位处张贴醒目警示标识;确需动火动焊施工的,要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必须严格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
3.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管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三、防火分隔不到位
1.建筑地下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的,应用防火隔墙或者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2.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防火墙开设门窗洞口的,必须及时恢复原状,住宿部分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3.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4.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
5.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建筑内部的疏散楼梯间及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未采用不燃材料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
2.厂房、库房、员工宿舍等建筑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
3.现有厂房、库房、员工宿舍等建筑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并应在建筑外墙明显部位处张贴醒目警示标识;确需动火动焊施工的,要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必须严格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
4.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金属管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二、防火分隔不到位
1.员工宿舍设置在厂房、仓库内的,必须将员工宿舍搬离。
2.建筑地下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且未分隔的,必须用防火隔墙或者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3.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4.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
5.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易燃易爆单位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防火分区和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
1.厂房、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厂内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间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
2.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是否在同一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
3.是否擅自改变防火分区、防火分隔,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疏散距离以及楼梯间形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二、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
耐火等级是否符合场所和部位要求。甲乙类厂房库房耐火等级是否达到一二级,钢结构构件是否做防火涂料处理。(300平独立厂房可以三级)
医院(住院部)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医院临时用房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
2、现有医院(住院部)为高层建筑的且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违规动火作业;确需动火动焊施工的,必须严格落实现场监护和防范措施。
3、医院(住院部)的配电箱直接安装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上的,必须更换为难燃或不燃装修材料;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管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二、防火分隔不到位
1、医院的住院部分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必须调整设置位置。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2、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防火分隔不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必须更换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3、建筑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且未分隔的,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4、高层病房楼避难间兼做其他用途的,必须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同时,确保避难间应靠近楼梯间,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5、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6、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
7、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养老院(老年人照料设施)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
2.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为不燃或者难燃材料。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3.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和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A级。严禁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保温。
4.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并应在建筑外墙明显部位处张贴醒目警示标识;确需动火动焊施工的,要求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必须严格落实现场监护和防范措施。
5.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金属管和金属分线盒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二、设置位置不合理,防火分隔不到位
1.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4米,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2.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相关规定。
3.地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4.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且未分隔的,必须采用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5.厨房与其他部位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的,必须采用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完全分隔,墙体砌筑到顶。
6.防火隔墙、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7.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
8.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幼儿园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
2.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保温的,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并应在建筑外墙明显部位处张贴醒目警示标识,确需动火动焊施工的,要求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必须严格落实现场监护和防范措施。
3.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为不燃或者难燃材料。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4.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金属管和金属分线盒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二、防火分隔不到位
1.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幼儿园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米,不应大于54米,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幼儿园不应超过2层。
2.幼儿园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幼儿园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相关规定。附设在建筑内的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3.厨房与其他部位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的,必须采用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完全分隔,墙体砌筑到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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